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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19-02-28点击数:

黑公治规〔20172

各市()、林业、农垦公安局,绥芬河、抚远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精神,结合公安机关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作为在市区落户的唯一依据,取消其它任何附加条件限制。全省除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区外的全部市区实现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彻底消除城乡户籍间迁移障碍。

  二、方法措施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除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主城区以外所有市地级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房(含租赁),本人有落户意愿的非户籍人口,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放宽哈尔滨市主城区落户限制

  在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主城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即可申请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居住3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促进重点人群落户

  一是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落户限制。201791日起,对于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集体户口。户口已落在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房的,可进行市内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原籍省内户籍的学生,在入学期间,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再迁回原籍。毕业后,学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地市区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二是放开引进人才落户限制。自愿来我省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及接收单位证明,可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落房屋所在地;没有住房的,落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三是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凡单位办公场所拥有自身产权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依法注册证照等申请材料,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四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户口合理“空挂”。一是对于将在市区内户口登记地址的合法产权住房卖出后,在本地没有其它落户地址的人员,可将其户口以派出所地址空挂,不再要求其迁回原籍。二是对于夫妻离异后,一方被要求迁出,但在本地没有其它落户地址的人员,可将其户口以派出所地址空挂,不再要求其迁回原籍。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厅新出台的各项落户政策措施,凡与此相抵触的,要立即予以调整。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厅治安总队。

  此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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